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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承包山林政策(陕西承包荒山10元一亩谁要)

本篇目录:

陕西省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营林场的巩固和发展,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搞活经济,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九条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按山脉水系和森林分布情况设立国营林业局或者国营林场经营管理;未建立国营林业局、林场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护站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保护管理。

陕西承包山林政策(陕西承包荒山10元一亩谁要)-图1

3、林地、草地,通常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可以采取 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4、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5、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具体产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6、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陕西承包山林政策(陕西承包荒山10元一亩谁要)-图2

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草地、林地的具体承包期限。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陕西承包山林政策(陕西承包荒山10元一亩谁要)-图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承包法 》第23条规定之规定,处理时有合同的依合同 办事 ,无合同的看是否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已取得的受法律保护。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十八条 承包期内 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荒山植树造林政策

1、谁造林谁拥有(期限以当地村镇合同为准),谁经营谁受益。对个人造林育林的,享受当地信用社扶持政策,金融部门要提供、联保贷款、贴息贷款等金融服务。

2、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3、法律分析:对植树造林,国家采取鼓励并支持的政策。对贫困地区的植树造林,凡不适合种植农作物的地方,国家对退耕还林给予补偿与补助。国家鼓励私人承包沙漠,草原,荒山建设林场。给予减免税收,低息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

土地山林承包法

1、具体法律规定如下: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2、(1)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需要和村委或农民签订合同。相关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4、法律分析:农村山林土地不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买卖是违法行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法律分析:法律规范对荒山荒地的规定如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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