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醉驾最新解释?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最新司法解释?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这些超标非机动车能否被视为机动车就有了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既然未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就应当属于机动车的范畴。行为人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三轮车的危险性已经达到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自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也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行为人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是否认定为机动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给出了明确答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之前,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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